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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的探索与改革

成都糖酒会 发布于:2014-01-14 10:03
  随着我国外贸的持续发展,出口食品的贸易量得到了飞速增长,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也经历了一系列变革,监管模式从“逐批成品检验”逐步发展为“抽批检验”,即根据进口国风险、企业分类及产品定级,确定不同的抽批率,并结合企业诚信管理、产品风险管理进行动态调整。近年来,电子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和集中审单系统的试点改革,为全过程监管提供了操作平台和技术保证,并确保了抽批检验的随机性和适宜性。可以说,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已经从单纯的以最终成品检验为手段的合格判定,发展为从源头到成品全过程监管为主体的合格评定活动。

  笔者认为,目前实施的分类管理模式与过去相比,在监管理念、执法方式、把关成效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已经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依然存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管理模式仍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目前依然基于报检“批”进行抽检,把批次检验(检测)合格作为出口放行主要凭据。这种模式侧重于“检”,辅之以“管”,与发达国家通行的对食品以监管为主、检验验证的模式相比,已落后于外贸经济发展的要求。此外,政府部门单独完成检验、判定、发证和监督全流程,权力过于集中,极易被公众质疑其公正性。

  2.快速通关与抽批检验周期依然存在冲突。随着开放型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前进出口食品物流供应链对口岸通关速度的要求与日俱增,激烈的竞争和瞬息万变的市场更加剧了企业“快马加鞭”的出货节奏。而目前的出口食品检验流程规定,对于抽中批的检验流程一般包括企业自检、报检、官方现场抽检、现场感官检验、实验室检测(农残、药残、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合格判定放行、口岸机构抽批查验等环节,周期相对较长。尤其是实验室检测环节的周期根据项目不同往往需要5~10天,这使得中小型出口食品企业更加难以承受。由于规模较小、质量控制水平参差不齐,这类企业抽检比例一般相对较高,但其订单往往又以“短平快”为主,这就更加凸显了“争分夺秒”快速出货与“按部就班”检验放行之间的矛盾。

  3.检力不足的窘境依然无法根除。抽批检验虽然有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随着外贸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数量逐年增多,品牌种类更加繁杂,出货周期越来越快,加上检验监管的要求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检力不足的情况依然存在,影响了检验监管的效果。

  鉴于这些不足,笔者从3个层面对完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改进思路和建议:

  一、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层面

  1.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企业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指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坚持“奖优罚恶”原则,严格执法,增加“害群之马”的违法成本。

  2.加强企业生产过程监管。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出口食品企业多已建立了基本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转变监管方式的条件逐渐成熟,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应调整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管理,即对企业生产过程、设备运转、卫生控制、自检自控、等全方位的综合审查,并根据需要对原辅料、成品进行抽查检验。把事前检验把关变为事后重点督察监管,将工作模式从“重检验、轻监管”彻底转变为“重监管、强验证”。

  3.简化出口检验放行环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扭转“有罪推定”的监管思维方式,大幅降低出口抽检率。对大多数中低风险产品只进行日常抽查检验,出口报检环节采信企业自检自控或委托第三方检测的结果,不再进行检验检测,实现快速放行。对高风险产品,在做好日常抽查检验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抽检率,对拦截的报检批实行验证检验。追溯体系完善的条件下,对拦截批可先予放行。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再责令召回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完善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抓好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残留监控等基础工作,用于指导制定科学的、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对日常检验、国外通报等发现的不合格情况,第一时间查明原因,及时采取限制出口、责令召回等强制措施。

  二、监管机构自身建设层面

  1.健全完善出口食品标准体系。目前出口食品标准体系主要由国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应当以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及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的限量标准为核心,尽快把分散的标准统一到国家标准层面上。其中,出口食品质量要求则应当优先遵循进口市场的要求。

  2.加强出口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管理。完善出口企业质量档案,建立与农业、食药、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的联动执法。完善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对各种渠道反馈的问题,根据不同原因采取不同措施。属于国外法规、制度设计方面的,加大政府及行业组织的反馈、交涉力度;属于企业能力不足的,加大帮扶力度;属于恶意违法的,加大处罚力度。

  3.继续严厉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加大飞行检查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对检验发现的不合格以及出口退运、国外通报的产品质量问题加强调查。对出口假冒伪劣的情况,运用“黑名单”制度、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4.积极推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研究与当地主导出口产业相关的现行技术性贸易措施,结合风险分析和国际同类产业发展趋势,评估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多双边评议和交涉力度,最大限度维护国门安全和经济利益。

  三、与检测机构的关系层面

  1.推动系统内检验检测及认证资源整合。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国务院“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要求,抓紧制定整合方案,积极稳妥地推动检验检疫系统内技术机构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尽快形成强有力的、市场化的认证检测综合业务集团,从而在检测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2.处理好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制定和完善监管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建立信息披露、考核评级、动态奖惩机制,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力量,共享资源,弥补自身能力不足,大力培育民营自主品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采信其结果作为官方合格评定依据,形成检测市场的竞争机制,实现良性发展。同时,收集、分析和利用第三方检测机构数据,充实进出口商品质量宏观管理的数据资源。第三方检测机构除了出具客观、科学、准确、公正的检测数据外,还应当具备开发检测新方法和制定产品标准的能力。监管部门应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认证,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其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保证其出具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的改革应当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通过借鉴和参考国际社会通行的方式方法,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从而形成一整套完善、高效、规范、有效、适合我国国情的检验监管模式。

  《中国检验检疫》2014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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